(2017)鲁170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常洪锺、王永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洪锺,王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常洪锺,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永华,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洪锺与被执行人王永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被执行人王永华偿还申请执行人常洪锤人民币共计12305.1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2305.10元。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永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渮牡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大鹏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