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书显与冀永宾、孟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显,冀永宾,孟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915号原告张书显,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9日,住禹州市。被告冀永宾,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1日,住禹州市。被告孟小梅,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3日,住禹州市。关于原告张书显诉被告冀永宾、孟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书显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张书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书显承担。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连晋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