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书显与冀永宾、孟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显,冀永宾,孟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915号原告张书显,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9日,住禹州市。被告冀永宾,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1日,住禹州市。被告孟小梅,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3日,住禹州市。关于原告张书显诉被告冀永宾、孟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书显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张书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书显承担。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连晋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