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肖小金与被告雷辉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小金,雷辉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81民初1220号 原告:肖小金。 被告:雷辉云。 原告肖小金与被告雷辉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小金、被告雷辉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小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事故赔偿款2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5日,原告丈夫邓福德在耒阳市白云路发生车祸后,送往耒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所发生的费用,经交警队认定被告支付医药费,当时被告无现金赔偿,打了欠条一张,付款时间为一个月之后。一个月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联系要回赔偿款未果,直至现在被告的电话无法打通,也找不到本人,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肖小金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户口簿。证明原告与死者系夫妻关系。 证据二、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耒公交字【2016】第4304810201615042号)。证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划分。被害人邓福德与钟小飞负同等责任,被告雷辉云负次要责任。 证据三、欠条一张。证明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队协商后,被告应赔偿原告2万元。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雷辉云辩称:当时事故发生是因为对面有个车逆行,然后受害者驾驶摩托车躲避不及,撞到被告停在路边的车上。出事后受害者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后经交警协商,交警让被告与另外一方共同承担40%的责任。协商之后,让被告承担20000元赔偿款。被告同意赔偿,但是被告的钱要到8月份才到。 被告雷辉云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上述证据本身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原告肖小金的丈夫邓福德在耒阳市白云路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本次事故经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耒公交字【2016】第4304810201615042号)认定被告雷辉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经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协调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处理协议,被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今欠到肖小金(事故赔偿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抢救费保险公司之外不足部分由我本人负责承担。时间为壹个月。被告雷辉云在欠条上签名。但到期后,被告雷辉云未向原告支付该款项。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交警部门根据涉案交通事故经过认定受害人邓福德与钟小飞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雷辉云负次要责任。经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被告雷辉云同意支付原告事故赔偿款2万元,但到期后被告雷辉云未支付,已属违约。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雷辉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肖小金20000元赔偿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雷辉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慧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罗珊 校对责任人:陈慧打印责任人:罗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