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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81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与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981民初608号原告:赵××,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个体,身份证号×××被告:段××,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身份证号×××原告赵××与被告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诉称,2015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在丰镇市城南街农机修理部(被告姐夫的店)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将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的汽车出售给被告。被告付款后,原告将车辆及全部手续交给了被告,并约定过户费用由被告自己承担。现原告多次联系被告,通知其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至今以种种理由推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丰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要求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段××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原告赵××与被告段××签订了售车协议书,双方协议原告将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的汽车出售给被告。被告付款后,原告已将车辆及全部手续交给了被告,并约定过户费用由被告自己承担。2017年5月18日,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起诉法院,要求确认双方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要求被告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售车协议书1份,原、被告身份证明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后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告赵××与被告段××签订的售车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同时原、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与被告段××签订的售车协议书合法有效;二、被告段××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被告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国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冯文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