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姚景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姚景芳,黄利英,邹巨云,姚梨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财保114号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78号。法定代表人:赵一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伟,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姚景芳,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申请人:黄利英,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申请人:邹巨云,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申请人:姚梨萍,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被申请人姚景芳、黄利英、邹巨云、姚梨萍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姚景芳、黄利英、邹巨云、姚梨萍所有的价值1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姚景芳、黄利英、邹巨云、姚梨萍所有的价值16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柴宏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