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肖四柏与新宁县福鑫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四柏,新宁县福鑫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222号申请执行人:肖四柏,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隆回县人。被执行人:新宁县福鑫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述录,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四柏与被执行人新宁县福鑫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肖四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