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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唐东江、唐秀美与王宗兴合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东江,唐秀美,王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435号申请执行人:唐东江,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生,住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北关村651号。申请执行人:唐秀美,女,汉族,1955年7月14日生,住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北关村651号。被执行人:王宗兴,男,汉族,1970年12月7日生,住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中七里屯村4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东江、唐秀美与被执行人王宗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东江、唐秀美与被执行人王宗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