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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辖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郭正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郭正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辖终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姚桥乡姚桥。法定代表人:赵文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龙,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正国,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上诉人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正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不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登记的住所地位于郑州市××区,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正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以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地处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案应由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郭相耀审判员 王永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