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虞某某彭某某虞某湖南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虞某某,彭某某,虞某,湖南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395号申请人:许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X日出生,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XXXXX。被申请人:虞某某,男,汉族,XXX年XX月XXX日出生,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河社区XXXXX。被申请人:彭某某,女,汉族,XX年XX月XXX日出生,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湘天国际花园XXXX。被申请人:虞某,女,汉族,XX年XX月XXX日出生,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XXXXX。被申请人: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沿湖大道XXX。法定代表人:虞某蘅,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许某某诉被申请人虞某某、彭某某、虞某、湖南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38万元资金或者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8万元的相应财产。案外人许兴以其所有的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XX**号房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虞X、彭XX、虞X、湖南XXXX**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许阳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正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方 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