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树英与被执行人邵本科、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树英,邵本科,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76号申请执行人董树英,男,194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孤山镇西土城子村。被执行人邵本科,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新农乡张家甸子村。被执行人于波,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新农乡张家甸子村。申请执行人董树英与被执行人邵本科、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5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钱款28044元及案件受理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54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