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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树英与被执行人邵本科、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树英,邵本科,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76号申请执行人董树英,男,194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孤山镇西土城子村。被执行人邵本科,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新农乡张家甸子村。被执行人于波,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新农乡张家甸子村。申请执行人董树英与被执行人邵本科、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5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钱款28044元及案件受理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54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