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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州珠江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黄经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珠江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黄经辉,章润青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珠江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华景路华景街15号二楼。法定代表人:丁龙飞,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铠,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经辉,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润青,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珠江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6民初7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珠江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商品房所在小区近来因交付问题发生较多纠纷,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诉讼案件较多,该批案件社会影响重大,涉案标的额亦较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商品房(一手现房)买卖合同》显示,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景邮路12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反映,本案的争议标的数额及相关法律关系,尚未达到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标准,故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