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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青某1、任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某1,任超,任立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某1,女,200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理人:青某2,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青某1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岑立明,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超,男,199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审被告:任立军,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黄建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青某1因与被上诉人任超及原审被告任立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6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青某1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青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上诉人青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朝晖审 判 员  王 瑄代理审判员  林天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谭长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