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魏鑫华与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鑫华,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144号原告:魏鑫华,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铃木贵博,总经理。原告魏鑫华与被告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魏鑫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鑫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鑫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魏鑫华负担。审判员 孔    宪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宝多音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