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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太和县惠民运输有限公司与卢素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惠民运输有限公司,卢素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591号原告:太和县惠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法定代表人:邢惠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李国涛(实习),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素刚,男,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太和县惠民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素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太和县惠民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太和县惠民运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和县惠民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太和县惠民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凡昊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宫清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