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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汤少磊与陈青海、利辛县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少磊,陈青海,利辛县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385号原告:汤少磊,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陈青海,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现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利辛县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国泰路53号三楼西户。法定代表人:陈青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少磊与被告陈青海、利辛县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少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少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相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彦彦原告汤少磊与被告陈青海、利辛县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7日,利辛县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汤少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淮北市濉溪县五沟镇的项目承包给乙方。合同签订后,2016年4月23日,汤少强支付2万元工程定金,陈青海出具收条并加盖利辛县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后因故合同没有履行,2016年7月3日,陈青海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条今欠汤少磊工程定金贰万元正,本人保证在7月20日前还付,并另外支付伍仟元的补偿,合计支付25000元。如果不还愿承担法律责任。欠款人:陈青海,2016年7月3日见证人2016年7月3日”后陈青海、利辛县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偿还定金。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定金20000元及补偿款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钊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王臣借款元,(利息从2016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二、原告任开和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6元,由被告李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相燕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王彦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