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杜学权、李喜亮与姜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学权,李喜亮,贾佰林,姜波,榆树市凯恒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榆树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学权,男,1971年7月2日生,汉族,住榆树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喜亮,男,1992年4月3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佰林,男,195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佐祥,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波,男,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榆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树市凯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榆树市榆树��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榆树支公司。负责人:曹文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新发路258号。负责人:徐国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负责人:张建威,经理。上诉人李喜亮、杜学权因与被上诉人贾佰林、姜波、榆树市凯恒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榆树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学权、李喜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二上诉人杜学权、李喜亮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杜学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为407.5元,由上诉人李喜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代理审判员 邢春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