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义民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义民,陈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572号申请人:申义民,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陈钢,男,汉族,职工。本院在执行申义民与陈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6)陕0481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在2017年6月底前第三次偿还申请人人民币15000元的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81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科航审判员 高 伟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侯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