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1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阚某与王某1、张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王某1,张某,王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324号原告:阚某,男,199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宋支斌,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张某,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某2,女,1990年7月7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阚某与王某1、张某、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阚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阚某负担。审判员  张林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