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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高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6刑初30号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高峰,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绛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9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冯霞,山西天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高峰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莉莉、武永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高峰及其辩护人冯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李高峰与范某某在绛县千禧主题酒店门口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李高峰与范某某均受伤。经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伤者范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伤者李高峰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询问范某某、黄某某、王某、郭某某、张某、郭某某1、贾某某的笔录、照片、诊断证明、病历、人体损伤鉴定报告、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高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高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事实方面,本案被告人李高峰对受害人造成“口唇全层裂创”的证据不足。1、辩护人对公诉人所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太大的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根据物理作用力的基本原理,被告人的拳头击打只可以造成受害人的皮肤表面挫伤并出血及血肿,但不会导致受害人的口唇内外穿透性伤口发生。案卷中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没有确定受害人“受外力作用致口唇全层裂创”之伤口形成的原因是否系拳头击打所为。同时“拳头击打”与“口唇全层裂创”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并不确定。2、根据目前证据,辩护人认为本案缺少造成受害人损伤原因的鉴定结论,也就是说,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伤后果就是被告人用拳头所形成的,证据链条不完整。二、辩护人尊重被告人对本案事实的基本认可,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请求从轻处罚。1、主观恶意较轻:双方相互之间在之前并不认识,并不存在被告人对受害人有意侵害的故意;2、双方均系酒后所为,故意恶意不明显;3、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4、被告人有主动向受害人认错的情景;5、被告人已经自愿给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6、受害人具有明显过错行为;7、被告人已经获得受害人的谅解;8、被告人认罪态度好;9、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应当予以免予刑事处罚。三、民事赔偿部分:1、被告人对受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已经全部给予赔偿;2、对没有发生以及没有法律规定的费用被告人不应当承担。如失去工作的损失,因该行为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组织纪律要求做出的一种处理手段,其结果不是由被告人个人意志所可以决定并形成的,且与受害人本身的违法行为有关,且受害人被开除后果于被告人对其的伤害后果没有直接关联性。所以,受害人要求被告人对此项予以赔偿没有依据。3、被告人自愿放弃再要求受害人对自己经济损失进行民事赔偿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李高峰与范某某在绛县千禧主题酒店门口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李高峰与范某某均受伤。经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伤者范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伤者李高峰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主要证实案件来源;2、询问范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1月23日22时30分左右,在绛县千禧酒店门口,我和郭某某、王某、张琦、郭某某1五个人准备坐我的黑色丰田轿车离开,这时贾某某开着一辆白色福特轿车带着黄某某和李高峰也到了千禧酒店门口,我当时在车的副驾驶上坐着,看见王某和对方的一个人发生了争执,我就从车上下来,怕对方要打我的朋友,就推了贾某某一下,接着我就与黄某某发生争吵并撕扯在一起,这时郭某某将李高峰拉开,剩下的人都将我挡住。我和李高峰还是互相骂对方,很快我和李高峰各自抓着对方的衣服互相厮打在一起,被人拉开了,贾某某和黄某某挡住我,当时我很气愤,又冲到李高峰跟前和他互相厮打,两个人都倒在了地上,剩下的人一直拉架。我和李高峰被人拉开后,我又上前在李高峰身上踢了几脚,与李高峰互相厮打在一起,旁边的人再次将我们拉开。我和李高峰互相争吵,当时我又冲上前将李高峰撞倒在地,我们两个人都倒在地上互相拳打脚踢,在这过程中,李高峰朝我嘴上打了两拳,我嘴上当时就流血了,我从地上爬起来就回到了我的黑色轿车副驾驶位置上坐着。过了一会,在千禧酒店门口西面的一块空地上,我和李高峰又互相拳打脚踢,被其他人拉开了,随后张琦驾驶我的黑色轿车带着我到绛县人民医院治疗嘴部的伤。事情的详细经过就是这样;3、询问黄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范某某的基本情况我不清楚,我与范某某没有任何关系。我与李高峰是朋友关系。2016年11月23日22时30分左右,贾某某开着一辆白色福特轿车带着我和李高峰在千禧酒店门口找停车位,在停车的过程中,贾某某遇见了一个熟人(分不清是谁),贾某某和那个人聊了几句,这时另一个人就开始骂贾某某并且还要拉车门,我和李高峰就下车了。贾某某将车停到附近,李高峰就走到跟前问郭某某怎么了,郭某某突然上前就要打李高峰,我和贾某某赶紧在一旁拉架,这时范某某从一辆黑色轿车上下来二话不说就推了我和贾某某一下,我感觉范某某喝酒了,范某某要走过去打李高峰,我和贾某某就将范某某挡住,对方的王某也拉住范某某防止打架,很快范某某冲到李高峰跟前将李高峰用手按倒在地上,踢了李高峰两脚,接着就打乱了,张琦抓住李高峰的头发用膝盖磕李高峰的头,我在一旁一直拉架。范某某与李高峰两个人被拉开后一直互相辱骂,接着我和贾某某将范某某劝到那辆黑色轿车上,范某某不听劝,突然又冲到李高峰跟前,他们两个人都倒在地上互相拳打脚踢,场面就乱了,我和其他人在一旁拉架,李高峰和范某某被拉开后,我看见李高峰脚上没了一只鞋,就回到千禧酒店门口找鞋,这时我能听见李高峰被人打的声音,为了吓唬对方,我从附近找了一块砖头,走到李高峰和范某某跟前,郭某某将我手中的砖头夺下来了,接着范某某和李高峰互相对骂,他们二人互相拳打脚踢,我将范某某拉到酒店门口的大街上劝他不要打了,张琦将李高峰拉到白色福特车上,我劝不住范某某,范某某又走到白色车跟前,这时郭某某和张琦将我前后抱住,范某某突然冲上前将李高峰撞倒在地,两个人倒在地上互相拳打脚踢。这时我赶紧将李高峰拉在一旁,劝李高峰不要再打了,郭某某走到我和李高峰跟前说他是林业局是中队长,还说了一些威胁我们的话,后来郭某某推了我和李高峰一些,之后在西边的彩钢瓦墙下面,范某某又和李高峰打在一起,郭某某、王某也对李高峰拳打脚踢,我在拉架过程中也被打了,之后我和贾某某将双方劝开,接着贾某某就开车将我和李高峰带离现场来派出所报案,事情的详细经过就是这样;4、询问王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1月23日22时30分左右,在绛县千禧酒店门口,我和郭某某、范某某、张琦、郭某某1五个人准备坐范某某的黑色丰田轿车离开,正好遇见贾某某开着一辆白色福特轿车带着黄某某和李高峰,我和贾某某就开始聊天,在这过程中,李高峰突然就骂我,接着我们双方就发生争吵,贾某某将车停放在附近,我坐进黑色轿车准备离开。这时李高峰走到范某某的黑色轿车跟前,与车外面的郭某某发生争吵,紧接着范某某就从副驾驶位置上下来与李高峰争吵,眼看双方就要打架,我就下车和贾某某还有黄某某挡住范某某,范某某和李高峰都互相骂对方,我们剩下的人一直拉架,我们几个人都挡不住范某某和李高峰,很快范某某和李高峰就互相厮打在一起,当时我看到范某某和李高峰互相厮打,两个人都倒在了地上,剩下的人一直拉架。在这过程中范某某上前在李高峰身上踢了几脚,并又与李高峰互相厮打在一起,旁边的人再次将他俩拉开。随后范某某又冲上前将李高峰撞倒在地,接着他们俩就互相拳打脚踢,李高峰朝范某某的嘴上打了两拳,当时范某某的嘴上流血了,之后范某某和李高峰又互相厮打,之后就被我们拉开了,随后我们就都离开了现场。事情的详细经过就是这样;5、询问郭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1月23日22时30分左右,在绛县千禧酒店门口,我和王某、范某某、张琦、郭某某1五个人准备坐范某某的黑色丰田轿车离开,正好遇见贾某某开着一辆白色福特轿车带着黄某某和李高峰,王某和贾某某就开始聊天,在这过程中,李高峰突然就骂王某,接着我们双方就发生争吵,贾某某将车停放在附近,王某坐进黑色轿车准备离开。这时李高峰走到范某某的黑色轿车跟前,在车外面与我发生争吵,紧接着范某某就从副驾驶位置上下来与李高峰争吵,眼看双方就要打架,王某就下车和贾某某还有黄某某挡住范某某,范某某和李高峰都互相骂对方,我们剩下的人一直拉架,我们几个人都挡不住范某某和李高峰,很快范某某和李高峰就互相厮打在一起,当时我看到范某某和李高峰互相厮打,在他俩厮打的过程中,两个人都倒在了地上,随后我看到张琦用膝盖朝李高峰的头部顶了两下,并用拳头朝李高峰的头部打了两下,剩下的人一直拉架。在这过程中范某某上前在李高峰身上踢了几脚,并又与李高峰互相厮打在一起,旁边的人再次将他俩拉开。随后范某某又冲上前将李高峰撞倒在地,接着他们俩就互相拳打脚踢,李高峰朝范某某的嘴上打了两拳,当时范某某的嘴上流血了,之后范某某和李高峰又互相厮打,之后就被我们拉开了,随后我们就离开了现场。事情的详细经过就是这样;6、询问张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1月23日22时30分左右,在绛县千禧酒店门口,我、王某、范某某、郭某某、郭某某1五个人准备坐着范某某的黑色丰田轿车离开千禧酒店门口,这时正好遇见贾某某开着一辆白色轿车带着李高峰和黄某某也到了千禧酒店门口,我当时一直在车上坐着,不知道怎么回事,范某某与对方的李高峰发生争吵并且撕扯在一起,我看到这情况,赶紧下车,当时现场很混乱,我看见李高峰一直拽住范某某打,情急之下,我走到李高峰跟前,拽住李高峰的头发往一边拉,同时右腿抬起顶了李高峰脑袋两下,混乱中李高峰倒在地上,我又朝他身上踢了两下。之后范某某与李高峰互相骂对方,黄某某和贾某某将范某某拉回到黑色车上,郭某某等人将李高峰拉到西边,范某某突然又要冲到李高峰跟前和他打架,这时我看见郭某某将李高峰摔倒在地,我赶紧过去拉架。此时黄某某从附近找了一块砖头要打架,我将那块砖头从黄某某手中夺下来了,范某某与李高峰互相拳打脚踢,场面很混乱,范某某和李高峰都倒在地上,边上都是拉架的人,将范某某和李高峰拉开后,我要将李高峰拉到贾某某的白色轿车上,李高峰不听劝也不上车,我们其他的人将李高峰和范某某分开,突然范某某冲过去与李高峰都倒在地上互相打对方,之后范某某从地上起来回到了黑色轿车上,我跟着过去看见范某某鼻子下面有血,范某某和李高峰还是互相骂,眼看又要打架,接下来我们几个人就一直在中间劝架,期间范某某几次要和李高峰打架,被我们剩下的人拉开了,我将范某某的黑色汽车开到西边准备离开,之后范某某和李高峰又互相打在一起,我走过去,双方已经被拉开了,我们就离开现场去绛县人民医院给范某某治疗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7、询问郭某某1的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1月23日22时30分左右,在绛县千禧酒店门口,我、王某、范某某、郭某某、张琦五个人准备坐着范某某的黑色丰田轿车离开千禧酒店门口,这时正好遇见贾某某开着一辆白色轿车带着李高峰和黄某某也到了千禧酒店门口,我当时一直在车上坐着,不知道怎么回事,范某某与对方的李高峰发生争吵并撕扯在一起,我看到这情况,赶紧下车,这时范某某与李高峰互相打在一起,被边上的人拉开了,我在中间劝李高峰和范某某都不要打架,郭某某将李高峰摔倒在地上,这时范某某冲到李高峰跟前,范某某与李高峰互相拳打脚踢,场面很混乱,范某某和李高峰都倒在地上,我和边上的人在拉架,此时黄某某从附近找了一块砖头要打架,我看到这情况,赶紧将黄某某抱住,张琦将黄某某手中的砖块夺下,李高峰一直要和范某某打架,我和黄某某挡住李高峰,范某某走到李高峰跟前,他们二人互相拳打脚踢,我在中间劝架,接着我和张琦劝李高峰上白色轿车,李高峰不听劝,之后我将范某某挡住,突然范某某冲到李高峰身上,两个人都倒在地上互相打对方,我们将李高峰拉开,范某某回到黑色汽车上,范某某和李高峰还是互相骂,还是要打架,我和王某、贾某某挡住范某某,这之后范某某几次要和李高峰打架,被我们剩下的人拉开了,过了一小会,范某某和李高峰又互相打在一起,我们几个人将他们分开,张琦开着车带我们剩下的人离开现场,上车后我发现范某某的嘴上流血了,接着就去绛县人民医院给范某某治疗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8、询问贾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1月23日22时30分左右,我开着一辆白色福特轿车带着黄某某和李高峰在千禧酒店门口找停车位,在这过程中,正好遇见单位的王某等人,我和王某聊了几句,这时李高峰和黄某某就下车了,我在附近将车停好,不知道怎么回事,李高峰与郭某某发生争吵,我就下车劝架,在这过程中,范某某从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上下来,走到李高峰跟前推了他一下,我挡住范某某,防止双方发生打架,突然范某某冲到李高峰跟前,双方互相厮打,随后范某某将李高峰按倒在地上,我们剩下的人将他们拉开,范某某和王某要和李高峰打架,我在中间挡住范某某和王某,这之后范某某与李高峰发生争吵,我和黄某某挡住范某某,我和黄某某拉不住范某某,范某某跑到李高峰跟前,两个人互相拳打脚踢,接着范某某和李高峰都倒在地上互相打,旁边的人在拉架,现场很混乱。将范某某和李高峰拉开后,黄某某和郭某某1将李高峰拉到一旁,这时范某某又跑到李高峰跟前在李高峰身上踢了两脚,我赶紧拉开范某某。黄某某将范某某拉到一边,张琦要将李高峰拉到白色福特车上,这时范某某又冲上前将李高峰撞倒在地,两个人互相拳打脚踢,我和黄某某、张琦等人将范某某和李高峰拉开,我劝郭某某、王某等人将范某某带走,不要再打了,然后我又劝李高峰不要打了,之后范某某又冲到李高峰跟前,两个人拳打脚踢,我在一旁拉架,范某某和李高峰被拉开后,张琦开着范某某的黑色凯美瑞轿车到了附近,我开着我的白色轿车将黄某某和李高峰带着到了古绛派出所报案,之后李高峰在绛县人民医院治疗,我知道的就是这些;9、照片,绛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绛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主要证实范某某、李高峰的受伤情况;10、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闻)公(司法)鉴(损伤)字[2016]19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主要证实范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闻)公(司法)鉴(损伤)字[2016]19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主要证实李高峰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1、侦查终结报告,主要证实案件侦查情况;12、被告人李高峰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11月23日22时30分左右,贾某某开着一辆白色福特轿车带着我和黄某某在千禧酒店门口找停车位,在这过程中,贾某某遇见了郭某某,和郭某某聊了几句,我在车上对贾某某说:“快走,快走,有球聊的!”之后在郭某某背后的一个人(不知道是谁)就开始骂贾某某并且还要拉车门,这时我和黄某某就下车了,贾某某将车停到附近,我就上前问郭某某怎么了,郭某某下车后准备上前要打我,黄某某和贾某某赶紧边上拉架,这时范某某从一辆黑色轿车上下来推了黄某某和贾某某一下,范某某要走过来打我,黄某某和贾某某就将范某某挡住了,王某也拉住范某某害怕打架,郭某某挡住我,之后范某某冲到我跟前朝我头上打了一下,接着他们好几个就将我围起来并动手打我,其中一个人拽着我的头发,右膝盖顶我的头,黄某某和贾某某就上前把打我的人拉开了,拉开后,我从地上爬起来,范某某与我对骂了几句,黄某某和贾某某将范某某拉到那辆黑色轿车上,我让郭某某等人拉到了西边,在这过程中,郭某某将我摔倒在地上,我起身后,范某某突然冲到我跟前,两个人互相厮打,之后黄某某和贾某某将我拉到一边,范某某又冲到我跟前,在我身上踢了一脚,我就要与范某某发生打架,被人拉开了,接着张某等人要让我上白色福特车,范某某先冲上前将我撞倒在地,并用膝盖朝我的头部磕,并一直用拳头打我头,我实在忍无可忍就用拳头朝范某某的脸部打了一拳,之后我们两个人就互相拳打脚踢,此时黄某某赶紧将我拉在一旁,在一个电表箱跟前,郭某某走到我面前说他是林业局的中队长,并说了一些威胁我们的话,后来郭某某推了我和黄某某一下,之后范某某又用拳头朝我头部打了几拳,郭某某和王某在这过程中也上前用拳头朝我打了两拳,黄某某和贾某某又上前将双方劝开,随后贾某某就开车将我和黄某某带离现场,事情经过就是这样。同时查明,(一)被告人李高峰与被害人范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范某某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撤诉,并得到本院准许。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2016年4月26日谅解书及收条,主要证实被告人李高峰与被害人范某某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2017年5月4日本院对范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证实被告人李高峰已就民事赔偿与范某某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谅解,范某某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撤诉,并得到本院准许。(二)被告人李高峰的出生年月日为1993年11月5日。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李高峰的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李高峰的出生年月日为1993年11月5日,为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高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高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高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雅莉审 判 员  李冬云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