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玉兰与被执行人徐松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玉兰,徐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515号申请人:余玉兰,女,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徐松峰,男,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余玉兰与被执行人徐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六民初字第806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被告徐松峰欠原告余玉兰借款60000元,款分48期还清,从2015年8月起到2019年7月止,每月2日前还款1250元;如有其中一期未按时还款,原告可就余款一并申请法院执行,被告自愿承担违约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徐松峰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第一期还款时一并给付)。申请人余玉兰因被执行人徐松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松峰的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信息。2017年7月7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余玉兰书面申请撤回对徐松峰的强制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6执15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章跃辉审 判 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审判员 杜道靖书 记 员 陶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