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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辉姜福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姜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62号申请执行人:李辉,女,1964年9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姜福义,男,1949年6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姜福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被执行人姜福义偿还22354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姜福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姜福义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姜福义名下的房产及林权,因房屋为唯一住房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姜福义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辉暂未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李辉申请对被执行人姜福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 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