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611号原告:崔某某,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光,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柴某某,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吴红玉法官助理 任梦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妞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