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8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853-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6年5月30日生,汉族。权利人吴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49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XXX**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XXX**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三、车辆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刘某某负责保管,不得损毁、变卖、隐藏,不得办理车辆过户、抵押、担保等手续,车辆在被执行人保管期间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文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