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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98周继祖与景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祖,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周继祖,男,193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景龙,男,195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申请执行人周继祖与被执行人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28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景龙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周继祖借款20000元,并负担受理费150元。因被执行人景龙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继祖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景龙履行15000元后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亦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登记记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周继祖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目前尚未执行到位5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28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袁 亮审 判 员  刘东伟助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秦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