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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贡喜与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贡喜,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504行初5号原告王贡喜,男,198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委托代理人叶太仓,系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住所地:六安市叶集区兴叶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504MBON876882。法定代表人邢马军,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贡喜诉被告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治安管理(治安)一案中,原告王贡喜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来院,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贡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贡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贡喜负担。审  判  长  李义发审  判  员  许 涛审  判  员  程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代)  叶乃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