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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4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玲玲与陈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玲,陈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4626号原告:陈玲玲,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陈晓东,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陈玲玲与被告陈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陈玲玲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玲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玲玲负担。审判员  李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