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邓勇军与向刚陈淑芬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勇军,陈淑芬,卢继红,向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843号申请人邓勇军,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露月,重庆三力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卢继红,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向刚,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陈淑芬,女,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申请人邓勇军与被申请人卢继红、向刚、陈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邓勇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卢继红、向刚、陈淑芬价值892164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邓勇军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