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茂发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25刑初55号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茂发,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2014年12月2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2016年10月30日因诈骗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林口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林口县看守所。辩护人林山,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茂发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凤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茂发及辩护人林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至2015年,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以林口县黑森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林口支公司签定了种植业保险业务代办合同,并成立了阳光保险“三农”服务站,被告人张茂发具体办理林口林业局湖水经营所的该项业务。2013年至2015年期间,张茂发借用多人身份证件办理投保插手续,私自办理银行卡用于理赔款打入,虚构投保土地面积及受灾情况,伪造投保户签字,以林口林业局湖水经营所为投保人,虚构被保险人,投保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种植业保险,并以林口林业局湖水经营所的名义申请理赔,张茂发采取以上手段骗取种植业保险理赔款。1、2013年5月,张茂发以林口林业局湖水经营所为投保人,虚构贾某某、张某1等154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玉米种植业保险21,461亩;虚构张某2、郑某某等30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水稻种植业保险3,929亩;虚构董某某、凌某某等160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大豆种植业保险22,331亩,共投保47721亩,张茂发交保费人民币250535.25元(每亩交保费人民币5.25元)。2013年10月,张茂发谎报贾���某、张某1等26个玉米被投保人受灾,骗取理赔款人民币197959元,谎报董某某,凌某某等32个大豆被投保人受灾,骗取理赔款人民币225379元,实际骗取人民币172802.75元。2、2014年5月,被告人张茂发以林口林业局湖水经营所为投保人,虚构148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玉米种植业保险41,417亩,投保大豆种植业保险15441亩,共投保56858亩,张茂发交保费人民币298504.50元(每亩交保费5.25元)。2014年10月,被告人张茂发谎报46个玉米被投保人受灾,骗取理赔款人民币356440元,谎报30个大豆被投保人受灾,骗取理赔款人民币89991元,合计骗取理赔款人民币446431元。实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147926.50元。3、2015年5月,被告人张茂发以林口林业局湖水经营所为投保人,虚构116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玉米种植业保险23480亩,虚构蒋某某、丁某某为被保险���投保水稻种植业保险257亩,虚构52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大豆种植业保险6576亩,共投保30313亩,张茂发交保费人民币159143,25元(每亩交保费人民币5.25元)。2015年10月,张茂发谎报38个玉米被投保人受灾,骗取理赔款人民币240544元,谎报杨某某大豆被投保人受灾,骗取理赔款人民币6994元,合计骗取人民币247538元,实际骗取88394.75元。被告人张茂发三年内共骗取阳光农业保险公司理赔款人民币409124元。2017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茂发的亲属为其全部退赃。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茂发主动到林口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茂发以非法点有为目的,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茂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全部退赃,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茂发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茂发最初因工作岗位安排,在阳光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诱导下,为了完成上级交办落实阳光农业保险任务而弄虚作假,随即发现保险中的理赔管理疏漏,抱着侥幸心理走上犯罪道路,是保险管理制度的缺失和短板导致犯罪发生,其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具有自首行为,到案后主动供述罪行,使得案件顺利结案。案发后积极返脏,全部退赔行为表明其主观悔罪积极,社会危害性极小。望法院在充分考虑法定和酌定减轻情节,对张茂发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至2015年,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以林口县黑森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林口支公司签定了种植业保险业务代办合同,并成立了阳光保险“三农”服务站,被告人张茂发具体办理林口林业局湖水经营所的该项业务。2013年至2015年期间,张茂发借用多人身份证件办理投保手续,私自办理银行卡用于理赔款打入,虚构投保土地面积及受灾情况,伪造投保户签字,以林口林业局湖水经营所为投保人,虚构被保险人,投保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种植业保险,并以林口林业局湖水经营所的名义申请理赔,张茂发采取以上手段骗取种植业保险理赔款。1、2013年5月,张茂发以林口林业局湖水经营所为投保人,虚构贾某某、张某1等154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玉米种植业保险21461亩;虚构张某2、郑某某等30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水稻种植业保险3929亩;虚构董某某、凌某某等160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大豆种植业保险22331亩,共投保47721亩,张茂发交保费人民币250535.25元(每亩交保费人民币5.25元)。2013年10月,张茂发谎报贾某某、张某1等26个玉米被投保人受灾,骗取理赔款人民币197959元,谎报董某某,凌某某等32个大豆被投保人受灾,骗取理赔款人民币225379元,实际骗取人民币172802.75元。2、2014年5月,被告人张茂发以林口林业局湖水经营所为投保人,虚构148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玉米种植业保险41417亩,投保大豆种植业保险15441亩,共投保56858亩,张茂发交保费人民币298504.50元(每亩交保费5.25元)。2014年10月,被告人张茂发谎报46个玉米被投保人受灾,骗取理赔款人民币356440元,谎报30个大豆被投保人受灾,骗取理赔款人民币89991元,合计骗取理赔款人民币446431元。实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147926.50元。3、2015年5月,被告人张茂发以林口林业局湖水经营所为投保人,虚构116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玉米种植业保险23,480亩,虚构蒋某某、丁某某为被保险人投保水稻种植业保险257亩,虚构52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大豆种植业保险6576亩,共投保30313亩,张茂发交保费人民币159143.25元(每亩交保费人民币5.25元)。2015年10月,张茂发谎报38个玉米被投保人受灾,骗取理赔款人民币240544元,谎报杨某某大豆被投保人受灾,骗取理赔款人民币6994元,合计骗取人民币247538元,实际骗取88394.75元。被告人张茂发三年内共骗取阳光农业保险公司理赔款人民币409124元。2017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茂发的亲属为其全部退赃。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茂发主动到林口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均经当庭核对、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实:一、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书证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证明、刑事判决书;二、扣押清单及专用收据等;三、阳光农业保险公司说明、协议书、开户许可证及营业执照、通知、工作实施方案、补贴管理办法、保险方案、林口林业局文件、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实施细则、文件、理赔管理细则、企业档案、授权书、投保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单、保险业专用发票;四、2013至2015年玉米投保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单及保险明细表、保险专用发票业务联、损失清单、赔款计算书、理赔款签字确认书、测产单;2013至2015年水稻投保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单及保险单明细、保险专用发票;2013至2015年大豆投保单、投保明细单、保险及保险单明细表、保险业专用发票、测产单、赔款计算书、理赔款签字确认书;五、2013至2015年玉米、水稻、大豆验标单、村测产小组名单、索赔申请书;六、2013年至2015年用于投保及理赔的身份证及银行卡;七、取款凭条、耕地清偿退耕表、投保土地来源证明明细、古城农村信用社结算委托书、信用社交易账;八、证人证言证人尤某、种某某、胡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杨某1、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高某、董某某、邓某某、赵某某金某、梁某某、曲某某、李某1、吕某某、李某2、杨某2、谢某某等证言;九、被告人张茂发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茂发身为林口林业局湖水经营所具体办理种植业保险业务的人员,利用林口林业局湖水经营所存在的管理漏洞及阳光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茂发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茂发悔罪、认罪又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茂发曾因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应对其酌情处罚。经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家属及单位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监管和教育,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茂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此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对被告人张茂发非法所得人民币410473,2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财政。对中央财政及省财政下发的补贴资金821437元依法收回退回中央财政及省财政。对林口县黑森种植专业合作社获取的协办费80781元依法收缴,上交财政。(上述款项由扣押机关予以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伟兵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侣秋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