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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巫正贵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正贵,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住垫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3月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由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巫正贵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垫江县新民镇方向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垫江县新民镇XX园附近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男,殁年52岁)所骑自行车尾部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垫江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巫正贵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巫正贵主动拨打110、120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巫正贵与陈某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巫正贵支付7万元,保险公司支付931181元。巫正贵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巫正贵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赔偿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巫正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巫正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 燚书 记 员 刘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