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龙永丰与龙敏军、龙庚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永丰,龙敏军,龙庚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627号之一原告:龙永丰。被告:龙敏军。被告:龙庚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永丰诉被告龙敏军、龙庚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永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庚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永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永丰撤回对被告龙庚新的起诉。审判员 辛平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友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