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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乌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某,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宁城县。委托代理人林继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上诉人乌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6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6628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宁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牛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适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