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腾俊梅与聂吉良、郭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腾俊梅,聂吉良,郭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腾俊梅,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聂吉良,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郭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再审申请人腾俊梅因与被申请人聂吉良、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攀东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腾俊梅申请再审称:法院作出的聂吉良起诉郭勇、腾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5)攀东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错误,腾俊梅对郭勇所借债务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的审理、公告、判决、执行等流程,腾俊梅因远在江苏省常熟市务工,均毫不知情,造成一审未能出庭应诉答辩,导致该案判决有失公平公正。腾俊梅与郭勇于2014年1月开始分居至同年8月8日,由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夫妻关系破裂分居期间,其家庭无重大变故发生,也无其他大额家庭开支,腾俊梅与聂吉良并不认识,对郭勇借聂吉良的债务不知晓,其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且腾俊梅认为聂吉良与郭勇之间的债务关系属于高利贷债务。其理由是,2014年8月25日,聂吉良第一次到法院起诉郭勇、腾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聂吉良主张的是郭勇于2014年7月7日向其借款金额为四万元,后聂吉良撤回该案的起诉。2015年4月15日,聂吉良再次对郭勇、腾俊梅提起诉讼,主张的是郭勇于2014年7月7日向其借款金额为十二万元。两次起诉,相距仅仅七个多月时间,起诉金额超出八万元,极有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故腾俊梅请求撤销(2015)攀东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判决支持腾俊梅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并由被申请人承担一审、再审的诉讼费用。本院审查查明:(2015)攀东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腾俊梅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综上,腾俊梅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腾俊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白和勋审判员 李渡宣审判员 尹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雅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