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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春山与朱丙山民间借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山,朱丙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366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山,男,汉族,1952年8月12日生,住夏津县法院家属院。被执行人:朱丙山,男,汉族,1964年7月20日生,住夏津县城区永基花园12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山与被执行人朱丙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春山与被执行人朱丙山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夏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