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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范海秋、何会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海秋,何会坤,陈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486号申请执行人:范海秋。被执行人:何会坤。被执行人:陈小利。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海秋与被执行人何会坤、陈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92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何会坤、陈小利名下有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范海秋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会坤、陈小利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卫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