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范海秋、何会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海秋,何会坤,陈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486号申请执行人:范海秋。被执行人:何会坤。被执行人:陈小利。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海秋与被执行人何会坤、陈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92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何会坤、陈小利名下有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范海秋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会坤、陈小利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卫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