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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禾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大禾农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禾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北门外克拜路西。法定代表人:程永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波,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营部部长,住拜泉县拜泉镇文化家园小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五大连池团结乡。法定代表人:郭怀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禾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岳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