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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12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白勇与倪建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勇,倪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2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勇,男,汉族,1959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倪建刚,男,汉族,1958年12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以(2015)中执字第129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1月3日查封了蒋素贞名下与被执行人倪建刚与之共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330号院10号楼27号房屋(房权证号04××84)一套。申请执行人白勇于2017年6月30日书面申请对上述房屋予以解除查封,且被执行人倪建刚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蒋素贞名下与被执行人倪建刚与之共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330号院10号楼27号房屋(房权证号04××8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蕊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中执字第1291号之二:关于申请执行人白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倪建刚合同一案,于2016年11月3日查封了蒋素贞名下与被执行人倪建刚与之共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330号院10号楼27号房屋(房权证号04××84)一套。申请执行人白勇申请对上述房屋予以解除查封,且该房屋在你单位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蒋素贞名下与被执行人倪建刚与之共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330号院10号楼27号房屋(房权证号04××84)的查封。附:本院(2015)中执字第129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1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