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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聊城市华阳建筑机械租凭有限公司、余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华阳建筑机械租凭有限公司,余赢,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华阳建筑机械租凭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香江大市场东经1街09室。法定代表人:李改平,经理。被执行人余赢,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周雪峰,经理。本院(2016)鲁1502民初4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赢、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余赢有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余赢所有的豫S×××××号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