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彭其珍与湖南旺正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其珍,告湖南旺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52号申请执行人彭其珍,又名彭其宁,女,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委托代理人袁平、袁祝青,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告湖南旺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洞口镇梨园东路。法定代表人曾识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雷少华,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其珍诉被执行人告湖南旺正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