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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丁海军、陈艳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丁海军,陈艳霞,刘强,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01号之二原告: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7幢-2-2-110)。法定代表人:王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海军,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告:陈艳霞,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告:刘强,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治勇,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持,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海军、陈艳霞、刘强、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锐代理审判员 耿 亮人民陪审员 殷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宝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