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小东与胡哲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东,胡哲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605号原告:黄小东,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胡哲豪,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东与被告胡哲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1866元,由原告黄小东负担。审 判 员 李旭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