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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小东与胡哲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东,胡哲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605号原告:黄小东,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胡哲豪,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东与被告胡哲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1866元,由原告黄小东负担。审 判 员 李旭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