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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6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邹卫东、渠守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邹卫东,渠守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6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孔留书,局长。被执行人邹卫东,男,1971年8月15日生。被执行人渠守宽,男,1982年6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邹卫东、渠守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4日扣押了被执行人渠守宽的平板电脑两台、手机三部、首饰戒指两枚、手表一只。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渠守宽的平板电脑两台、手机三部、首饰戒指两枚、手表一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炳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