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6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佘军与林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军,林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6民初439号原告:佘军,男,1979年7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南涧县。被告:林佳,男,1985年7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住南涧县。原告佘军诉被告林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佘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告已给付全部借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佘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佘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有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继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