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珅、刘京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珅,刘京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977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珅,男,汉族,1983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刘京霞,女,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珅、刘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刘京霞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京霞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华源巷1号1幢1-5-1号房产(房产证号:20××54)。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可代理审判员 柏 韧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