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执7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平煤刘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中鼎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7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长征,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磊,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11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30000元予以划拨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红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