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白波与柏红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波,柏红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081号原告:白波,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南华镇南岔六社。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系甘肃陈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红山,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系张掖市公安消防支队退休职工。身份证号:×××原告白波与被告柏红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白波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白波。审 判 长 左 莹人民陪审员 朱金兰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