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民初3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94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请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谢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彦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