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祥诉被告李志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祥,李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018号原告:王志祥,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万寿街道。被告:李志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建平县万寿街道。原告王志祥诉被告李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祥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