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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292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惠普绿能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美嘉绿能地毯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惠普绿能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美嘉绿能地毯有限公司,张胜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5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法定代表人佐藤良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惠普绿能建材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明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美嘉绿能地毯有限公司,住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区唐桥路南经六路东。法定代表人CHANGMIGUEL,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胜崴,男,汉族其他,住苏州市吴中区。申请执行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惠普绿能建材有限公司、张胜崴、江苏美嘉绿能地毯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8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于2017年7月11日扣押了被执行人江苏美嘉绿能地毯有限公司所有的精密数控复底机CV4-4CNCPRICISIONBOTTOMM/C设备(系列号0321),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美嘉绿能地毯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区唐桥南路、经六路东899号厂房。因暂时无法变现,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标的1355616元及案件受理费15956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8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立海审判员  臧佩荷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高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