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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正明与毛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正明,毛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230号原告:余正明,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解林军,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晓龙,男,199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余正明为与被告毛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毛晓龙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毛晓龙于2016年7月21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债务人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等内容。被告至今未偿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晓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余正明借款本金8000元,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毛晓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