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3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冯建华与朱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华,朱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484号原告:冯建华,女,195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超,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军军,男,1987年4月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冯建华与被告朱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冯建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康晓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