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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3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冯建华与朱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华,朱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484号原告:冯建华,女,195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超,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军军,男,1987年4月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冯建华与被告朱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冯建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康晓翔 来源:百度搜索“”